mobile28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乡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安乡县法制办??发布时间:2017-04-07??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乡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mobile288-365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安乡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运用与规范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事项,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贯彻责权利一致原则。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未完成改制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PPP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具体运作模式。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五条  安乡县行政辖区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事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六条 PPP项目由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资本根据政府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办公室(以下简称县PPP办)发起和申报。

第七条 PPP项目发起和申报范围: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第八条 PPP项目发起和申报条件:

(一)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二)具有稳定现金流或社会效益。

(三)风险可分担。

(四)满足物有所值评价、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可行性论证。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六)总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

第九条 县PPP办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县PPP办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县PPP办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PPP项目识别后,县PPP办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审计、法制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PPP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用地规划、工程技术、财务测算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联合评审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参审部门和专家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县财政局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后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及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可行性论证, 由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服务。项目咨询服务费用谁发起谁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依法依程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并进行公示。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七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县PPP办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章 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合作双方应为合作项目设立项目公司(SPV),并由项目公司与实施单位签署关于承继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不需要为合作项目设立项目公司的,由双方直接按合作协议进行运作。

第十九条 PPP项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运作方式及期限。

(二)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三)项目融资。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标准和监督管理。

(五)收益取得方式。

(六)价费及其调整机制。

(七)履约担保、权益配置和风险分担。

(八)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十)合作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

(十一)合作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二)合作期满移交。

(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十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六)合同不得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协议中应当合理分担合作项目风险,原则上合作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经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限内,确需修改、变更合作协议的,合作各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变更《合作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依法行政,信守承诺,严格按合作协议全面履行政府义务,依法保障社会资本的投资权益,不因政府换届、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实施单位职能调整、合并、分立或撤销等原因而影响项目实施,或损害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安乡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PPP项目,在进行投资收益财务测算论证时,项目公司的年投资收益率和融资成本率均按不超过10%进行测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约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使用者费。

(二)政府付费。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其他配套开发经营权益。

(四)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可结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为保证社会资本取得合理收益,政府还可以向社会资本就优惠使用有关土地、特许经营、防止不必要同类竞争、提供配套公共服务以及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承诺。需要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政府可以将项目所需用地采取划拨或作价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政府大力支持PPP项目公司依法多渠道进行融资,以确保项目成功。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合作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其持续营运、服务期限原则上10年(含10年)—30年,不含建设期。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所需财政资金(含PPP项目策划、发起、申报、第三方咨询、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等支出)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全口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县财政资金按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标准安排。

第三十条 为便于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建设和强化经营管理,原则上全县所有PPP项目公司均由社会资本绝对控股51%以上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政府出资企业(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PPP基金等)可以依法参股PPP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股份限49%以内且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参股比例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根据合作协议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依法办理合作项目公司注册、合作项目设计、规划、用地、开工建设等各项注册和审批手续时,有关部门均应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及时进行审批,并实行最优收费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政府依法依约征收、征用合作项目的财产,指令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损害社会资本预期收益的,政府可以依法予以相应补偿或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PPP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布置、决策PPP项目重大工作事项,负责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PPP办设在县财政局,为县政府PPP工作机构,归口县财政局管理。县财政局为PPP工作主管部门。

县PPP办负责PPP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PPP项目考察、调研、识别、申报、评审、项目库和人才库建设、项目推介、实施以及项目建设、营运、移交、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统计汇报等综合监管工作,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PPP综合性管理措施。创设并管理PPP基金。

政府投资入股的PPP项目, 政府方应派驻股东代表和财政监督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由县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准备、发起、申报、采购、实施、建设、验收、监管、中期评价、绩效评价和项目移交、项目统计汇报等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审计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动我县PPP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司应当披露合作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经营状况等信息。实施单位应当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合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社会资本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作协议,提供普遍、优质、持续、无差别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遵守公司法和合作协议,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兼并重组等而不履行合作协议义务,不擅自转让股权和核心资产,不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和项目收益权等相关权益用于合作项目之外的用途,不得以上述资产和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对合作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修、保养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并依约将合作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实施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合作期限结束或合作协议提前终止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将项目资产、技术、人员、资料和相关权益,依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县政府,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确认项目资产功能的完整性以及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配合做好项目公司平稳过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影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合作项目,直至启动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程序,该公司项目暂时退出。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获得的终止补偿中扣减。临时接管期限内项目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程序终止。临时接管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解散、合并或依法破产的,终止接管转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该项目公司彻底退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作项目利害关系人、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认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可以向实施单位或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实施单位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与项目实施机构就合作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按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实施合作项目,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合作协议履行义务的。

(三)滥用职权影响合作协议正常履行的。因实施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造成社会资本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实施意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原有BT项目等需要转换为PPP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转换。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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