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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日期:2018-01-14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9

 

肖泽文杀蚌厂

工商执照注册号:430721600170701

经营业主:肖泽文

身份证号:430721196801116714

 址: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外洲    

肖泽文杀蚌厂于201710月建设的水产品贝壳加工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1026对你肖泽文杀蚌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建设的水产品贝壳加工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投入项目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且在生产过程中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中,污染周边环境对此,我局于2017112日对你下达了(安环责改字〔20171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对已排放到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污水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消除污染20171212日我局对你厂未执行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我局于20171215依法对你厂下达了(安环罚告字〔2017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厂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权。而你厂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

1、《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4、现场检查及相关取证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罚决定

肖泽文杀蚌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恢复原状对照《安乡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肖泽文杀蚌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仟元(¥3000.00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mobile288-365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