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日期:2017-11-21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3号
潘贻军养鸡场:
经营者姓名:潘贻军
身份证号码:430721197211261318
地 址:安乡县黄山头镇虎山村十六组
你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污水排放到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中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年8月24日对你在安乡县黄山头镇虎山村十六组经营的养鸡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养殖污水排放到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中,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你养殖场于2012年投产,2014年9月湖南省环保厅将安乡县明塘湖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你养殖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对此,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责改字〔2017〕121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养鸡场的后续退养工作。2017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对你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7〕25号),责令你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拟对你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你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而你场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约谈企业纪要》
4、现场检查及相关取证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你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责令你养鸡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对照《安乡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9项,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对你养鸡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mobile288-365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