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日期:2017-11-17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2号
湖南常安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430721000007982
法定代表人:陈君安
身份证号码:430721095702170059
地 址: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原橡胶厂内)
你公司的“环保砖”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于2017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环保砖”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于2017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对此,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4、现场检查及相关取证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具体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你湖南常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待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并对照《安乡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项,根据你公司的改正情况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mobile288-365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