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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已保对象年审及新增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  作者:  |  日期:2017-05-05 15:48

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已保对象年审及

新增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柳镇民政办、大鲸港镇民政办、两镇各社区:

  为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市住保办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县城区2017年度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在保家庭。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17年3月20日至5月30日

  地点:保障家庭现居住地户口所属社区

  三、年审方式及内容

  由县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求证、信息对比方式进行。

  年审内容:对原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居住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查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且在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县房管局租赁管理股)办理租赁登记证情况。

  四、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填写并盖章《2017年安乡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正反面,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变更或增加后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无正当理由不需要增减;如死亡、离异、结婚、未婚(男满22岁,女满20岁),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2、无房的提供无房证明;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明或住房凭证;

  3、收入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救助证》(即《低保证》当年存折复印件),其他打工、退休等收入提供相应证明;

  五、年审程序

  (1)社区初审(3月20-4月10)。租赁补贴家庭在年审时间内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填写《2017年安乡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家庭情况有变更的在表上详细填写变更信息,将年审材料交予社区审核。社区审核资料,在《2017年安乡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上填写年审初审意见后,将年审材料汇总后报送县深柳镇(大鲸港镇)民政办。深柳镇(大鲸港镇)民政办对年审情况进行复核。

  (2)深柳镇(大鲸港镇)民政办复审(4月11日——4月18日)。深柳镇(大鲸港镇)民政办对收到的年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在《2017年安乡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上填写年审复审意见,汇总年审情况报送县住保办。

  (3)县住保办审核(4月19——5月20)。县住保办复核深柳镇(大鲸港镇)民政办年审情况,报县房管局审定后,将年审结果公示于安乡县房产管理局网站。

  六、年审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经审核人口、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家庭,从本年度起按变更后情况进行保障。

  3、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本年度起退出保障。

  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从本年度起退出保障。因未年审退出保障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需按新增程序在居住地社区重新申请保障。 

  5、经公示后无异议对象继续享受保障,对有异议对象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述,社区认定经复审合格后可继续享受保障政策。 

  (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应如实反映情况,对隐瞒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审核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审核的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相关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宣传;采取张贴通知、入户宣传等形式,积极做好年审宣传工作。

  (二)强化居住地管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必须接受居住地社区管理,按时依程序参加年审,否则一律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已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再纳入保障需重新申请。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审核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做好对保障家庭资格的核查工作,县住保办对廉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入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纪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按常德市文件要求,各社区需完成住户基本情况并备案,做好电子表,电子表与纸质顺序一致。人员增减,低保情况,出租人姓名及住址。

  (五)做好新增补贴对象的摸底与宣传工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附:其他解释:

  2017年申报住房补贴的准入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具有县深柳、大鲸港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2、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住房困难——指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无住房——无自有产权私房,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配租或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三年内(特殊困难原因见资料)无转让自有住房且直属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安乡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