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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意外伤害有关住院申报、调查、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纳入范围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疾病或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审核程序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医保处登记备案(节假日顺延),县医保处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认定后,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报销。
三、支付标准
对确定为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的病人产生的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发票原件、总清单、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受伤情况说明、医疗手册本及医疗卡原件、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结算标准在县医保处服务大厅审核报销。
四、相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除对参保单位通报批评外,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安乡县医疗保险处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