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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乡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乡政府网 www.hftdjs.com ??发布日期:2016-07-26??作者:??

安政办发〔2003〕42号

安乡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2003〕146号)和《常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0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地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造册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首次参保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1周岁以上至40周岁的,从2003年1月1日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三)凡年满41周岁以上的,从41周岁起缴费;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县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企业破产、改制中转换身份后未能再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分别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及军官转业证明等相关证明,以本县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按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余2%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按本县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大病医疗互助缴费金额,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大病医疗互助缴费金额一并调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即每年4月25日前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不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瓋医疗互助费全部作为医疗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时间应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直接挂钩。在2004年3月31日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年3月31日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改制置换身份,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应在2004年3 月31日前由本人持下岗职工证、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本、医疗保险IC卡及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续保后与原参保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但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只能从续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年3月31日半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手续时,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断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费外,续保职工从续保缴费之日起的 180天后享受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累计投保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男满60周岁、妇满55周岁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2004年3月31日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达到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投保缴费年限的,须按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2004 年3月31日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达到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投保缴费年限的,参保时须按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连本带息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后(利息按退休当年城镇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三条  对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或原在军队服役的退役军人,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经审查本人档案,可将原工作年限(含参军服役年限)视同投保缴费年限,但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实际投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军队转业干部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凡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停保的个人,停保前须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和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停保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欠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五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了停保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停保2个月内要求复保的,应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中断缴费超过2个月而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并补缴停保期间和本年度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复保后从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累计投保缴费年限中断时,按其中断的缴费年限,在其复保后的相等年限内,每中断一年(含不到一年),其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在政策规定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若进入用人单位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的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管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年限可计算本人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出国定居以及死亡的,或参保后又需转往其他统筹地区工作的,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有关手续,并从终止医保关系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不予退还本人或转移。

    第二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后的住院医疗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管理等,均按照安乡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拒不参保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安乡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0〕 1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实施强制征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县人社局 【责编: 数据导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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