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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保函[2010]3号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的
有 关 规 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在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报销等手续时,须认真核对患者的医保手册和IC卡,确认其人、证、卡相符。凡发现定点医院内有患者冒名顶替住院的情况,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处以3—5倍的罚款。
二、参保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定点医院必须在医保系统进行入院登记并通讯,48小时内到县医保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向县医保处登记备案,超过48小时未在医保系统进行入院登记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全额负担。
三、定点医院每天将患者当日的医疗费用明细及时录入医保系统,如发现连续2天未录入医疗费用的,医保处将视同出院断账处理,以后再录入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负担。
四、医保处不定期对定点医院的住院情况进行查房,凡发现患者两次不在床者,从第一次查房不在床之日起,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五、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参保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时,医院应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24小时内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结算处理,逾期不结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全额负担。患者出院后10日内需重新住院的,医院必须向医保处登记备案,否则视同为分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全额负担。
六、定点医院必须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强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特殊检查的指征,凡发现不合理的检查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全额负担。
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各医院存在的问题迅速改进,县医保处将组织稽查,如有违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