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7-10-26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安)文罚字〔2017〕第F-000026号
当事人:安乡县风云网吧城南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21MA4LPUMCXE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廖海鹏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下东门街11号
2017年10月23日10时24分,安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冰鑫(008009011)、张献杰(008009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乡县风云网吧城南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廖海鹏于2017年10月23日15时00分到安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17年10月23日10时45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以上检查有风云网吧城南店负责人廖海鹏在场见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常安)文检(勘)字〔2017〕第C-00008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288-365或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