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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1)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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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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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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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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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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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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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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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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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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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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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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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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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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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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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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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安乡县政府院内二栋一楼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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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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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2)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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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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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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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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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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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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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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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用法律,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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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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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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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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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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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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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安乡县政府院内二栋一楼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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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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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3)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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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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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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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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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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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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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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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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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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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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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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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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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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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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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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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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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4)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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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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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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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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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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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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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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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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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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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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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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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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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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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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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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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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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5)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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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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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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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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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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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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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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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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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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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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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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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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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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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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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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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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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1、平时发现2、统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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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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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批: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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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听证:符合罚款两万元以上或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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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调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证件,搜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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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听证: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检查组负责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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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检查组负责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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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核定: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一把手审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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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立案的:制发《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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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由当事人提起和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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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罚款的:制发《责令整改书》或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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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当事人自行执行或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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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并处以罚款的:首先制发《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制发《责令整改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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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由检查组填写结案表,整理归档并报上级部门备查。 |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6)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统计工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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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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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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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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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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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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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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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案件来源:平时发现、统计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 4、处理意见:检查组负责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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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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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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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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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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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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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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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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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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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流程图
案件来源:1、平时发现2、统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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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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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批: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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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听证:符合罚款两万元以上或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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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调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证件,搜集人证、物证、制作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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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听证:若当事人要求听证,检查组负责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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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检查组负责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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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核定: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一把手审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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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的:制发《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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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由当事人提起和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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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罚款的:制发《责令整改书》或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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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当事人自行执行或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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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并处以罚款的:首先制发《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制发《责令整改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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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由检查组填写结案表,整理归档并报上级部门备查。 |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7)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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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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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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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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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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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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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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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成立3以上奇数办案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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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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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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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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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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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监察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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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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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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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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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检查流程图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成立3以上奇数办案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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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移送监察部门或任命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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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不少于两人的办案人员进入被调查对象,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调查取证。完毕后,撰写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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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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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到乡镇以上领导人、群众集体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等重大案件,须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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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但是人听证申请,再听证的七日前告知但是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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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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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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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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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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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案件立卷归档 |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8)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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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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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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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业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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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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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6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7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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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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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按照国家统一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标准开展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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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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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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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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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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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计局业务股 431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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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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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安乡县政府院内二栋一楼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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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统计调查流程图
按照国家统一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标准开展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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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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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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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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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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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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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开发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咨询、 |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9)
单位:安乡县统计局
事项名称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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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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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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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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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安乡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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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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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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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通知:县统计局印发通知,公布评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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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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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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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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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安乡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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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安乡县统局办公室431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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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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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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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路、3路、7路公交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流程图
通知:县统计局印发通知,公布评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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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请人向县统计局提出参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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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组织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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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有异议的重新审查,并拟定奖励名单报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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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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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奖励:印发奖励决定、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