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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7-02-28
- 发文字号
- 安政办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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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乡县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安乡县法制办??发布时间:2017-02-28?? 字号【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乡县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mobile288-365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安乡县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确保县城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湖南省住建厅批准的安乡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是指经湖南省住建厅批准的安乡县城区2020年底建设用地范围(约24平方公里),含县城对外交通道路两厢500米范围(以县城规划区确定边界为界);县城建成区范围划定为深柳镇的孟家洲河以西,车胤路以北,子龙路以南,大鲸港镇老城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居(村)民建房按本规定执行。其他乡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城中心城区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私人住宅,以及各种形式的私人联建。
第二章 县城建成区内D级危房土地收储
第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属城镇居(村)民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其土地及房屋附属设施等,采取货币化方式收储。
第六条 县政府对D级危房收储,采取计划控制、分年解决的方式进行,年初确定并下达年度收储计划,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D级危房的认定,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其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凡确定为当年收储的对象,须签订收储危房协议,待危房拆除后,方能按协议办理后续手续。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分别制定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收储工作实施细则,确保收储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第十条 属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收储工作,由县房管局负责,县城投公司出资;属集体土地上的D级危房收储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经投公司出资。
第十一条 D级危房收储后的土地管理,由出资业主建立台账,县政府将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出资业主。业主不方便管理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收储后的土地不得出现荒废或侵占现象。
第十二条 凡确定为年度收储的对象,申请对象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报告、D级危房鉴定书等资料,向所在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申报,待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D级危房收储审批表,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和签署意见,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台基式安置及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三条 县城中心城区内、建成区外的居(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入台基式安置小区建房,或按本规定第二章条款选择货币化方式收储。
(一)拥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二)拥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房屋按户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
(三)拥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未建房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台基式安置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台基式安置点的确定,由深柳镇人民政府、大鲸港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县政府依据申请报告,制定台基式安置小区规划建设计划,台基式安置小区建设所需征地拆迁费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县经投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内、建成区外范围内属D级危房的,须签订危房拆除协议,待危房拆除后,方能办理台基式安置手续。拆除后的原宅基地,仍由原户主复垦,不得荒废。
第十七条 凡符合台基式安置的对象,申请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报告等资料,向所在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待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台基式安置审批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和签署意见,报县住建局审核和签署意见,再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样”的原则,加强台基式安置小区的建房管理,并按我县拟定的居(村)民建房式样进行户型设计选型。台基式安置户选择好户型后,须签订建房协议,方能动工建设。台基式安置小区的建房要严格监管,县住建局为监管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安置办、深柳镇人民政府、大鲸港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社区等积极配合。
第四章 维修改造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属老旧劣质房,存在安全隐患,已无法居住的,在坚持“三不”(即不动基础、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动外墙体)的原则下,允许居(村)民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十条 凡批准维修改造的对象,须签订维修改造协议,违反协议的,依法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维修改造对象,采取计划控制、分年解决的方式进行,年初确定下达年度的维修改造计划,由县住建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确定为年度维修改造的对象,申请对象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报告等资料,向所在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申报。待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维修改造审批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和签署意见,报县住建局审核和签署意见,并与维修改造对象签订维修改造协议,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和禁建后的特殊情况。县住建局统一归类,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拿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县城建领导小组研究,涉及重大问题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买卖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土地卖给居(村)民进行非法建房。经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严禁居(村)民建房超高、超层、超用地面积建设或从事小产权开发。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建筑样式和外墙颜色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巡查监管。各社区(村)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房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住建局或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深柳镇人民政府、大鲸港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全天候巡查和不定期联合巡查拆除机制。对各种暴力抗法行为,由县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平台。通过网站、手机报、电视台、宣传栏等信息平台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公布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非法交易土地、非法开发房地产的,由县公安局、县房管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依法联合立案查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经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红线和地下管线的;
(四)侵占城市绿地、生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
(五)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六)占用廊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用部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破坏国防设施和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二十八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一律没收;不符合的一律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违法占用、买卖的土地及地上违法建设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违规建房者在接到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对不听劝告且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建房或擅自改变建房批准用途的,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天然气供应单位、县广播电视台不得受理通电、通水、通气及电视网络等业务申请;擅自为违法建设工程办理通电、通水、通气及电视网络等业务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部门、乡镇、社区(村)的责任追究,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和有关乡镇、社区(村)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建立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建房管理奖惩制度。对年度未发生违法建设的社区(村)予以奖励;对居(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报告不及时、不制止、不参与处理,导致违法事实成立的社区(村)予以惩处。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