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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xiang/2017-157224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发文字号
- 安政办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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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安乡县法制办??发布时间:2017-01-05?? 字号【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288-365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安乡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各级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及县卫计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医疗救援各成员单位及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以人为本,专业施救。加强急救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搜救,快速检伤,科学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
(4)依法规范,常备不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协助分管副主任、县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子政务办、县交警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计局,县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县卫计局局长任指挥长。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组织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与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设定安全警戒线或安全警戒区,为建立医疗区域提供安全保障;针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救援医务人员安全,协同救援人员及早救治伤员,安全转运患者。
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特困伤病员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
县财政局: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及时、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和落实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落实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死亡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政策;制定并执行对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合理补助标准;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予以通报。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医疗救援应急车辆的道路畅通,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紧急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引导救援车辆,有序开展救援。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调集;对应对突发事件中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要有可靠的供货渠道,同时按照县政府命令启动应急网络,平抑市场,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稳定。
县卫计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
县电子政务办:负责为相关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协助做好应急信息的网上公开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与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道路疏通。
县消防大队:负责与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事故现场安全通道的建立,引领救援人员安全到达救援现场;配合现场搜寻和解救伤员,协同转运伤员进入医疗区;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检伤分类,协助划分安全区与医疗区。
2.3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职责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方案与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院内医疗救援;开展应急演练、宣传与培训、信息收集与上报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完成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委员会职责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委员会。
负责参与制定、修定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承担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2.5.1 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110”、“119”、“122”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及应急联动机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调度,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
2.5.2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急救中心接受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的分流、转送;及时、准确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医疗救援情况;加强院前急救业务及质量管理,提高急救能力和水平;开展院前急救医学学术活动,促进院前急救医学学科发展。
2.5.3 其他医疗机构
制定群体性伤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承担病人接诊、救治和转运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群体性伤亡时,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机构领导要坐镇指挥抢救,组织专家开展会诊及制定医疗救治技术方案。要加强医疗卫生救援演练和培训,派遣医务人员及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按要求及时上报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
2.5.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2.5.5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5.6 县血库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血液的采集、调配、供应保障工作。
2.6 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落实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县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计局及时将本县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计委。
3.2.2 Ⅲ级响应
市卫计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卫计局和市、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3.2.3 Ⅱ级响应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省卫计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市、县卫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3.2.4 I级响应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国家卫计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省、市、县卫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急救中心等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派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伤情分检、救治、转运。最先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要承担起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指挥任务,直至更高级别医生或卫生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抢救小组,开通院内急救绿色通道,做好病人救治工作。
4.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要迅速建立安全区、检伤区、医疗区和转运区,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检伤卡(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胸牌)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并详细填好伤情卡,以便进行后续救治、再次检伤或采取相应的分区、分级处理措施。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医疗处置,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重特大事件伤病员多,现场急救人员有限时,申请指挥部调遣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到事故现场,建立现场临时医疗救治点,有效开展医疗救援。
4.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2.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优先考虑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根据现场资源与病情判断结果,权衡利弊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相关医疗机构。
4.2.2 认真填写车载病历,与伤情卡一并提交到所接纳的医疗机构,统一保存,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2.3 在运转时,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要根据患者伤情限定每车转送伤员人数,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2.4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分流转运的基本原则是:就近分流转运,逐级向下分流,逐级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运,就近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伤员时直接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上述原则。
4.3 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及时向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情况,与其他部门积极沟通与协作,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4.4 卫生监督执法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落实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现场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卫计局。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有关情况,并会同新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救治,县卫计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及卫计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建设
县卫计局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要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技术方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信息系统建设
全县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完善“120”院前急救网络调度系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与医疗机构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与“110”、“119”、“122”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5.3 医疗救治基地建设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加强包括紧急救援指挥机构、紧急医疗救治、传染病救治、职业中毒和核及辐射救治在内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各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设施,装备医疗救援设备,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处置能力。
(1)紧急医疗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具备紧急医疗救援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县紧急医疗救治基地。
(2)传染病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救治基地。
(3)化学中毒、职业中毒和核及辐射救治基地: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及烧伤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县卫计局组建包括医学救援、传染病防控、心理救援、职业中毒和核及辐射处置、后勤保障、健康教育等6个类别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严格管理,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
5.5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县卫计局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5.6 加强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县卫计局提出县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计划,县发改、科工、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县公安局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县卫计局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其他部门保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部门职责。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县卫计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和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和康复情况及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6.2 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的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给予通报,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6.5 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补偿。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