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乡县财政局??|??作者:??|??日期:2017-05-10 15:48
安财发〔2017〕4号
关于印发《安乡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现将《安乡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安乡县财政局
2017年 5月9日
安乡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和执法执勤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常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德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财政局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车辆租赁通过公车平台予以解决,一律不得租赁社会车辆。
第二章 使用规则
第四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老干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执法执勤车。
第五条 深柳镇和县城区机关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至孟家洲哑河,南至岳常高速安乡收费站口,北至天源加气站,西至大鲸港大桥;各乡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本乡镇区域范围内。
第六条 实物保障的定向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县委、县政府正职领导的工作需要。享有提供实物保障用车的不能领取交通补贴。
第七条 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和老干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地来安的公务活动;
(四)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七)核定的老干用车用于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八条 经核定有行政执法的车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工作督查,巡视等公务活动。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仅限于公安(含交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农业(农业、农机、畜水)、林业(含森林公安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海事)、纪委(监察)、税务、等10个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需要,并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用于现场执法、执勤,紧急任务等工作需要。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财政部门按车改保留公务用车数量核定,车辆的配备、更新、处置按照《常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办发[2012]4号)执行。车辆配备、更新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公务出行必须按用车使用规则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执法执勤车参照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登记出行和规定停放区域管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标识。中央有新的相关规定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执行公务属公务出差,公务出差使用公车、租赁车辆或者搭乘交通工具的,严格按财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保留车辆运行费用实行财政预算,预算费用拨付到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和执法执勤用车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车辆运行费用一律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四章 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各参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各单位通过公车平台解决,一律不准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租车费用按照物价核准后的标准执行缴费。
第十六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车辆租赁费用在各单位改革后车辆租赁费用的预留部分中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应纳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及保障渠道。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规则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财政局、审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乡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