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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站学习、培训制度

来源:畜水局??|??作者:刘启章??|??日期:2017-11-24 15:48


为提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安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领导要高度重视学习和培训工作,并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一把手亲自抓,营造人人、时时、处处学习的良好氛围,叫响终身学习的口号。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渔政执法工作程序及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3)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有关文件;

  (4)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  

  (5)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6)其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要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政治与学业务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实际演习相结合。县渔政管理站按规定搞好初任培训、资格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需要适时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所有在岗的渔政人员应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且不得少于4次,同时,站所负责人要做好相应的集体培训学习记录。培训后应当通过相关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应当纳入到个人年度考核评定当中。鼓励支持渔政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渔政专业或法律专业在职自学。  

五、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局政策法规处将不定期对执法部门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新参加渔政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取得渔政执法资格或者工作资格;在岗渔政执法人员3年不参加在岗复训、轮训或复训、轮训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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